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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新邵县一民工因病去世 法院人本调解 赔偿3万元
2010-04-22 08:58:40 字号:

  本网讯 4月19日,石门县人民法院收到来自新邵县新田铺镇小水江村的王师能写来的一份热情洋溢的感谢信,感谢该院法官刘尚平、闫志辉和人民陪审员陈祜教在审理他与皂市镇中心卫生员院、石门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本着“以人为本、公正、高效”的办案原则,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达到了他们比较满意的效果。

  2008年11月4日,新邵县新田铺镇王师能、李梅华、王求生、王姣樱、王姣葵、王姣情的亲属王事珍在皂市水库一工地打工时,因头痛、腹痛、呕吐、呼吸急促等症状先到皂市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当晚王事珍因腹痛加剧,该院便将王事珍转入石门县中医院外科诊治,被诊断为肠梗阻、支气管疾并感染。2008年11月15日,王事珍因胰性脑病、肺感染、高钾重症等,于2008年11月15日下午6时10分死亡。王事珍的亲属王师能、李梅华、王求生、王姣樱、王姣葵、王姣情等具状诉请该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停尸费、处理事故人员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5 万元。诉讼过程中,石门县中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常德市医学会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鉴定结论为:因鉴定资料中无尸解报告,患者真正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故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虽然该案不能确定能否构成医疗事故,但该院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办案原则,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因此,该院对这一外地当事人诉请的案件高度重视,安排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尚平任审判长,与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闫志辉、人民陪审员陈祜教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之前,合谇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要求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并分别做庭前调解工作,动员医院方站在人道主义角度体谅原告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对原告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和解释工作,使原被告双方在一种和谐的氛围中达谅解,并达成了由医院方给原告承担3万元的经济补偿。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燕 刘明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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