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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慎做名义借款人 法官提醒签名别大意
2010-09-16 21:56:54 字号:

  碍于情面,湖南常德的李先生替朋友在向银行借款的合同上签了字。然而合同到期后,由于朋友未能及时偿还本息,李先生被银行告上了法庭。9月1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8年6月,同村好友陈某找到李先生,说他准备向银行借款20000元,但因为不符合借款申请条件,希望李先生能代为出面向银行借钱。陈某当时承诺只需要李先生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及利息都由自己负责偿还。李先生平时就是一个仗义的人,见好友急需用钱,便豪爽地在借款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款交由陈某取走。然而,今年7月份,借款期限届满,由于未得到本金及到期利息,银行便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偿还本金及利息。

  李先生在收到起诉书后大为不解,认为钱是陈某用的,他只出个名,银行不应该起诉他而要起诉实际用款人陈某。承办法官在对其进行相关法律释明时告知,只要李先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表示是李先生向银行借款,就要承担还款的义务;陈某虽是实际用款人,但在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是不需承担还款义务的。在经过法官的解释之后,李先生终于恍然大悟,经法院调解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将在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6000元。最后,为避免自己遭受损失,李先生又将陈某告上了法院。

  只因大意签名,李先生不得不面对两起官司,得不偿失。法官提醒:部分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有时碍于情面,给别人借身份证或直接代签名而成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如果实际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名义上的当事人就要担还款责任,因此签名需谨慎对待。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覃自茹 宋文彬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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