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布 告
罪犯刘兰春,又名刘伟,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石门县夹山镇何家岗村9组;
2005年11月16日6时许,罪犯刘兰春驾驶湘J62130小型白色货车自石门县易家渡镇往石门县县城方向行驶。6时20分许,车行至石门县易家渡镇政府前路段时,撞上了在人行横道自北往南横过马路去上学的被害人涂某、杨某某,小货车的挡风玻璃被撞碎。罪犯刘兰春在意识到自己可能撞到了人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既未停车也未采取其他任何救助措施,继续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涂某被撞倒后,挂在了肇事车的车底,由交通事故现场拖行至石门县原税务局院内,拖行距离达8.4千米。停车后,罪犯刘兰春见被害人已无反应,且头部部分缺失,遂将其弃于石门县楚江镇西溶路一桔园围墙边后逃往广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涂某系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系交通事故后,被车底某部位(如传动轴等)悬挂,头部与某钝性物体(如传动轴或地面)长时间磨擦,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过程中死亡的可能性大;被害人杨某某为轻微伤。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兰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罪犯刘兰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罪犯李天华,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章田寺乡新建街。
2002年1月8日,罪犯李天华驾驶车牌为鄂D41166农用运输车,在石门县楚江镇双红居委会装载5000千克涂料粉(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500千克)后返回湖北省公安县。当日17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石门县楚江镇西溶居委会四组一下坡路段时,由于该车超载且制动失效(经鉴定,该车制动油杯与总泵间油管漏油,右后制动分泵漏油,系陈旧性,该车制动系不符合规定),在避让相对方向来车时向右侧翻,将同向在路边行走的行人陈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撞倒,导致陈和杨二人当场死亡、向受伤以及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罪犯李天华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向某某因左胫骨上端骨折,脑震荡,头皮挫裂伤,其损伤属轻伤。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天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1月10日,罪犯李天华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沙市农场窑湾分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罪犯李天华未对受害人及家人进行赔偿。
罪犯李天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春霞、陈爱霞、陈志新经济损失629 37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多菊经济损失5462.40元。
罪犯徐爱兵,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大堰村。
2009年7月16日23时许,罪犯徐爱兵无证驾驶鄂E90067桑塔纳轿车从石门县朝临澧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易家渡居委会13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将同方向行驶的易某某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导致易和同乘的许某某、陈某某受伤。事发后罪犯徐爱兵弃车逃离现场,7月18日,罪犯徐爱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许某某、陈某某二人为重伤,易某某为轻伤。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罪犯徐爱兵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徐爱兵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9万元。
罪犯徐爱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易文军的经济损失112 613.3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许建军的经济损失80 869.6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陈兵群的经济损失58 252.51元。
罪犯刘真泉,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石门县新铺乡营盘村3组。
2009年11月10日凌晨3时15分,罪犯刘真泉酒后无证驾驶湘J8068Y摩托车,载着袁某某、刘某某从石门县楚江镇“万紫千红”歌厅出发,前往楚江镇“池塘网吧”,当车行至石门县中医院路段时,与同向刘某凤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事发后,罪犯刘真泉弃车与袁某某、刘某某共同离开现场。当日4时许,袁某某因腹部疼痛被送至石门县中医院救治。经鉴定:袁某某脾脏破裂为重伤;刘某凤右锁骨骨折为轻伤。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真泉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因家庭经济困难,罪犯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罪犯刘真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罪犯周智勇,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驾驶人,住石门县二都乡牌楼村7组;
2009年2月28日5时许,罪犯周智勇驾驶车牌号为湘JY6050的红色的士车沿石门县楚江镇澧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5时32分许,当车行至楚江大市场前路段时,在当时天色较暗视线不好的情况下,罪犯周智勇驾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避让行人,将正在人行横道上修理人力三轮车的刘某某撞倒在地,被告人周智勇意识到出了事故但未停车,径自驾车逃离现场。后刘某某经石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智勇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归案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人周智勇及车主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罪犯周智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罪犯曹文良,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湖北省枝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七口堰村。
2009年11月26日晚,罪犯曹文良在石门县楚江镇县城近郊三江打蜡厂吃饭喝酒后,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赣AQ8486轻型货车,前往石门县城购物。20时45分左右,当车行至楚江镇三江路汽车西站附近路段时,由于车速较快,加之罪犯曹文良驾车精力不集中,将前方正在非机动车道边同向行走的女学生王某(13岁)撞倒。出事后,罪犯曹文良在现场群众的帮助下将王某抬上车送至石门县人民医院并向交警部门报案,但经医生检查王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损伤头面部及胸腹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文良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前照灯、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盲目驾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有效避让,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罪犯曹文良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罪犯曹文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罪犯覃羲文,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澧县停弦镇大溪村3组。
2008年6月29日16时许,罪犯覃羲文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石门县城驶往临澧县停弦镇,当车行至石门县二都乡牌楼村一路段时,遇行人叶某某横过公路,罪犯覃羲文未有效避让,将叶某某撞到在地。事故发生后,罪犯覃羲文与被害人家属一道将叶某某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次日筹措了1500元医药费,后因无能力继续筹措后续医疗费用,又担心被害人家属找麻烦,被告人覃羲文外逃。经法医鉴定:叶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属重伤。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覃羲文无证驾驶未登记的车辆,且遇行人未有效避让,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7月15日,罪犯覃羲文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罪犯覃羲文及亲属已就附带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此布
院 长 李设球
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人民法院
作者:人民法院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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