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自茹 徐光明)7月20日,石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祖父母向媳妇索要孙子抚养费的民事纠纷案。
张义与田琴登记结婚后于1999年生育一子,取名张亮(化名),2007年1月,张义因意外事故而去世,田琴于2008年2月再婚。张亮由祖父母抚养至今,而田琴一直未支付过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祖父母多次跟田琴打电话,要她将张亮带走或者支付抚养费用,都被田琴拒绝。2011年7月5日,祖父母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田琴承担张亮的抚养义务,并支付已经代田琴垫付的张亮的生活费、教育费合计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亮的父亲张义已经死亡,被告田琴做为张亮的亲生母亲、法定监护人,有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且田琴有稳定的职业,固定的经济来源,具有抚养张亮的能力。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祖父母只有在子女无能力抚养孙子女时,才有义务抚养孙子女。因此,二原告作为张亮的祖父母无抚养孙子的义务,张某的抚养义务,应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田琴承担。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调解后的下月起至张某独立生活时止,在田琴支付张亮每月生活费500元、负担全部教育费的情况下,由祖父母代为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田琴给付二原告以前代为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12000元。
【编辑 胡红霞】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覃自茹 徐光明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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