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直接面向农村,接触农民,是司法服务“三农”的前沿,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满足广大农民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是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人民法庭的基础组织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加强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基础设施是人民法庭发挥司法服务功能的物质条件和根本保障。必须加大投入,保障人民法院办案经费,改善人民法庭办公条件,提高物质装备水平,确保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及时配备和更新办案所需的办公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适应审判工作科技化、现代化的要求。
二是加强人民法庭的司法队伍建设。要按照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配足配强审判力量,在学习培训、提拔重用及福利待遇上向法庭工作人员倾斜,吸引更多的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到人民法庭建功立业。
三是加强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建设。法庭工作人员要增强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意识,积极采取措施简化立案手续,加强诉讼指导,鼓励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纠纷。要通过公布司法便民咨询电话、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和推行“节假日法庭”,方便当事人诉讼。要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在必要的时候走出法庭深入到乡村、集镇和田间地头办案。要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乡村干部和当地有威望的群众开展调解工作,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用农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强化法庭便民功能,努力减少农民诉累
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群众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要积极推行司法便民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讼。
首先在方便诉讼上下工夫。大力提倡“一站式”服务,建立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完善流程管理,加快涉农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配备电子签章系统,方便群众及时领取裁判文书,节省时间和往来经费,切实减少群众的诉讼成本。落实司法救助措施,保障农民的诉讼权利,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对于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养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其次是在加强调解上下工夫。坚持“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涉农审判思想,多调并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一是注重庭前调解,力争在案件进入审理前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定纷止争,减少诉累,快速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二是注重庭审调解。审理阶段不就案办案,在查明事实后,应及时分析利弊,力促互谅互让,达成和解。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避免矛盾的升级激化。三是注重与人民调解对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取得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及相关组织配合和支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民调组织作用,完善多渠道解决纠纷机制,开展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申请确认等方式,实行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促进纠纷的解决,预防矛盾的激化,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再次要通过多种形式方便农民诉讼,提高效率。开通便民诉讼热线,在各乡镇设立便民诉讼公示牌,公式法庭的联系方式、受案范围和有关诉讼程序。印制便民诉讼联系卡,免费发放给诉讼联络员和辖区群众代表,实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立案。根据农村特点,设立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田间法庭、速裁法庭,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还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巡回审理的案件都要有陪审员参与,通过陪审员增强农民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规则的理解,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以当地通俗易懂的方言口语解释法律和规则。
三、加大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涉农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相应的涉农执行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由于种种原因,涉农执行工作出现很多执行难的问题。近年来,在涉农执行案件中,占大多数的是各类商事案件,而婚姻、赡养、赔偿等类型的案件所占比例减少。涉农商事案件多种多样,出现执行难的情况也很复杂:一是债务人的确经济困难,无力还债,属“贫困型”;二是债务人经济不宽裕,暂时缺乏还款能力,在其他案件中虽是债权人,但是别人欠他的款收不回来,属“暂困型”;三是债务人有经济能力,或因其对债权人存在抵抗心理,或因其对审判结果不服又不依法上诉、申诉,就采取软拖或外出躲避手段,企图达到赖账的目的,属“赖账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针对“贫困型”的被执行人,应在保障其生活之用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促使其通过变卖、借贷、劳动等方式尽力履行义务。如实行这些方法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仍有困难的,最好在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的前提下,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允许其分期分批予以偿还。
针对“暂困型”的被执行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因其债务缠身而对执法工作拖延等待,应分析其资金困难的具体原因,对此,应力促被执行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最主要的还债义务。有能力筹措资金的,应限期其尽快偿还债务;对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而第三人仍未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针对“赖账型”的被执行人,首先对义务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尽量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这样做有利于化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对说服教育后仍无视法律,拒不履行的,应辅以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
[编辑 张友亮]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杨伟
编辑:王振华
本文链接:https://wap.smrmnews.cn/content/2011/08/31/6797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