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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弯道超车出车祸双“受伤”
2011-11-01 11:43:14 字号:

  作为一名驾驶员,原告李先生驾驶二轮摩托在道路行驶,应该知道超车时对面有会车可能,仍在弯道处超车,结果与对面张先生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原告李先生坠地后被车轮碾压受伤。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赔偿原告李先生损失34632.72元,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第三人)赔偿原告李先生损失120000元。

 

  2010年9月16日下午3时许,原告李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石门县县城出发,沿省道S303线往该县雁池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县磨市镇木瓜峪村一上坡右转弯路段时,李先生欲超越前面行驶的车辆,遇对面张先生驾驶的轻型货车,双方避让不及,导致李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与张先生驾驶的货车相撞,原告李先生坠地后被车轮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先生被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8天,共花医疗费85427.26元。经常德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先生因交通事故损失致左下肢缺失,外伤性肝破裂,构成伍级伤残;左肱骨近端骨折致左关节活动障碍,构成玖级伤残。出院后,李先生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协议,故将被告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先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弯道时有会车可能时盲目超车,临危避让措施不及,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李先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先生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驾驶车辆,遇对方向来车时未采取有效的减速靠右的避让措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先生所驾驶事故车辆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人对被告的赔偿额应依法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由被告张先生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友亮]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陈格卫 陈军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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