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四部委联合发出文件《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公办、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区别对待,免学费政策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应予及时修正完善。
一、《意见》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文件精神有较大出入
《意见》对公办职校与民办职校明确不同待遇,对同为职业学校学生明确不同的免学费政策: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然而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当中是这样规定的:
《促进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另外,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九条也规定:“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
显然,《意见》中的部分条款,有悖于《促进法》和《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意见》实施将会制约民办教育发展
我个人认为该《意见》实施后,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将产生不容置疑的消极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民办教育的发展。
影响之一:民办职校面临更严重的生源危机。近年来,我国民办职业教育规模逐步呈现萎缩趋势。教育部2009年和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共有学校14401所,在校生2195.16万人,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3198所,在校生318.1万人,占比14.49%;2011年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共有学校13093所,在校生2205.33万人,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856所,在校生269.25万人,占比12.21%。无论从学校数、学生数,还是从比例来看,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规模都处于萎缩趋势。该《意见》的免学费政策实施以后,符合政策的公办职校一、二年级学生将享受“零学费”;三年级学生的学费,财政也有适当补助;而符合政策的民办职校一、二年级学生每年免学费2000元,高出部分由学校向学生收取,财政不负责;三年级学生学费国家完全不负责。这样,符合政策的民办职校一、二年级学生与公办职校学生相比,就要每年多交纳几百元甚至更多学费,三年级学生的学费差别更大。学生及家长因学费差别就会选择公办职校而不选择民办职校,民办职校本来就因生源危机举步维艰,《意见》一旦实施,生存就更加困难。
影响之二:民办职校面临新的师资危机。民办职校的师资主要来源于大学毕业生,还有少数公办学校的退休教职工。民办职校的兴办,解决了这些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以2011年全国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856所为例,假如平均每个学校20个教职工,就有57120个工作岗位。但是因为没有编制,工作不太稳定,大学生在择业时不会把民办职校作为首选,一般民办职校在聘任教职工时很难吸纳优秀人才,造成师资危机。因生源减少,运转效益差,导致民办职校规模缩小或停办,教职工岗位失业风险加大,很多大学生在就业时,就会放弃民办职校,这样,民办职校就更难吸纳优秀教育人才,产生新的师资危机,从而陷入更加惨淡的生存与发展困境。
三、建议
民办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职业学校已经成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扩大职业教育规模的重要生力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要求,我个人建议:在对待职业教育的公办、民办上要遵循一视同仁的原则,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统一的免学费政策。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周用年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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