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石门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双方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因父母的催促,双方在认识一个月后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处才发现性格不合,而李某更是有家庭暴力倾向。只要一言不合,李某即对陈某动手,每次都揍得陈某脸青鼻肿,但每次打完陈某之后,李某都会很后悔,对陈某百般道歉称是一时冲动,甚至磕头请求原谅并保证下次一定不会再犯。然等到下次两人意见不合时,李某仍然会对陈某拳打脚踢,甚至打得陈某需要上医院进行治疗。陈某一次次忍让,一次次给李某机会,然最后还是失望,甚至绝望,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即是一起因为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案例。近来,我院所受理由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有必要对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加以防治,以从根本上减少杜绝家庭暴力的出现。
家庭暴力的原因
对于家庭暴力界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即给予了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可知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特性:第一,行为人与受害人身份特定,只能是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的施暴行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第二,行为的连续性,即一次暴力不能称之为家庭暴力,需要行为人多次,连续性地对同一受害人进行的暴力行为;第三,行为手段的多样性,既可以是肢体上的暴力行为,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暴力行为,如长期对受害人进行辱骂而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的等;第四,由于男女生理结构及体力的悬殊,婚姻关系中多为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并导致家庭破裂,危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笔者经过对多起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统计发现,出现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感情不和,心理不平衡
根据调查发现,部分家庭暴力的一方婚前即对另一方不满意,只是迫于父母或舆论压力而勉强结婚。婚后明显表现出对另一方的不满意,对其生活中的合理要求亦断然拒绝。另一方一开始尚能忍受,但由于经常受到冷落而内心愤恨,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最后演变为只要对方甩脸色即拳脚相加,暴力相向以发泄内心的愤恨,打至对方求饶为止,甚至只要自己不开心即狠打对方来发泄。
迫于生计,不愿追究
部分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为农村女性,其没有收入来源,经济上不独立,家庭开支主要由其丈夫解决。由于在经济上依附于其丈夫没有独立地位,即便丈夫对其进行殴打,其因为担心若告发丈夫,导致丈夫接受法律制裁则家庭会失去经济支柱而放弃对丈夫家庭暴力的追究,最终导致丈夫的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
软弱无知,默默忍受
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性格懦弱,且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在行为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之后,其基于中国传统的“家丑不外扬”的理念,忍气吞声,不告诉任何人,更不会去检举揭发行为人的家暴行为。常此以往,更加助长了行为人家暴的气焰。
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立法规定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只有《宪法》、《婚姻法》、《妇女权利保障法》等几部法律有所涉及。且其中的规定多为系统、原则性的规定。《婚姻法》系规定得较为详细的,但其规定仍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及执行力。比如《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准予判决离婚,同时第四十三条提供了事实家庭暴力之后的救助措施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解、调解,若正在施暴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同事若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上面可以,法律上面虽然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没有列明如果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不利后果。同时,对施暴者予以劝解、调解,显然不能从根本上禁止家庭暴力。唯一的利用国家公权力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则需要受害人自己提起申请才可以,即不告不理,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往往受害者自己不愿或不知道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家庭暴力的界定不清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仅列出了以殴打、捆绑等行为上的作为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注重保障受害人身体而忽略精神上的保护。如未将家庭暴力之“冷暴力”[1]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举证责任规定的不合理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并没有作出任何特殊说明,则其需遵守我国法律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主张行为人对其事实了家庭暴力,则需要举证来证明,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然家庭暴力发生突然,且行为的发生除了留下伤痕之后不会产生任何其他的客观证据,则受害人往往在行为之后难以举证说明,而由于家暴发生地点的局限性,家暴往往亦缺乏相应的见证人。由此,受害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确立往往会囧于证据的缺乏。而行为人会因为受害人的证据缺乏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显然与我国的立法初衷及司法理念不相符。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建议
通过上述阐述,发现家庭暴力具有若干危害,我们需要从立法、社会理念、行政等各方面来预防、整治家庭暴力的出现。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完善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遵法守法,首先需要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应当对家庭暴力统一立法,建议国家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吸取我国部分省市实施防止家庭暴力地方法规的精华,推出一部可操作性强的防止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的原则、暴力的调查认定、保护的措施、对施暴者诉讼时的举证责任、施暴人承担的责任以及各政府部门应担的职责都做出明确规定。
加大法律普及力度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从思想上扭转民众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加大法律宣传,告知民众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而不仅仅只是家庭内部矛盾。同时,提高广大妇女同志的法制理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强婚姻家庭道德教育
应当加强民众有关婚姻家庭中的道德教育,培养民众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婚姻关系中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对对方有人身或神经上的伤害。同时广泛宣传婚姻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婚姻暴力并小是夫妻之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仗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婚姻暴力的执行者,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从而对实施家庭暴力者形成广泛的舆论监督。
[1] 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减少或不进行言语交流的表现。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孙 晶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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