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代未成年孙儿签订赔偿协议无效
祖父虽是孙儿长辈,但不是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孙儿签订赔偿协议实属无效。7月23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上述情况的案件,原告王某祖父代其签订赔偿协议,而被法院判决无效。
2011年11月25日,张某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乘载王某从石门县某墟场回家,在途中,与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伤后送入石门县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33天,花费医疗费7560元,该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由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作为乘车人不承担责任。同年12月30日,王某的祖父未经王某父母授权与张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王某的全部住院费用由张某承担,以后不得因此次事故而上访和上诉。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被确定伤后构成七级伤残。王某出院后,先后自行支付检查费、治疗费共计1114.58元,王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90217.58元(含医疗费、陪护费、后续治疗费等)。王某的法定监护人母亲王某某回家,再找张某、唐某要求赔偿损失,而张某、唐某以王某的祖父与其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给付为由而拒付,另唐某的小汽车在某财保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此,王某的母亲王某某以张某、唐某、某财保公司作为被告,请求赔偿原告因伤所受的各项损失77000余元,确认王某祖父与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有监护能力的才担任监护人,而王某的父母都健在,并且都有监护能力,只是平时因外出务工,不便回家照顾王某,而临时委托父母照看王某的学习、生活,并没有委托王某的祖父处理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予以处理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处理,他人需有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授权。本案中,因王某的祖父处理的涉及王某重大利益的事项事前未取得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的授权,事后未取得追认,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该无效,对王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且该协议显示公平,王某某请求法院确认王某祖父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某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另在伤残费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52536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6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7932元;被告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8459.7元。被告唐某赔偿王某医疗费5608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并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徐光明 李霞)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徐光明 李霞
编辑:王振华
本文链接:https://wap.smrmnews.cn/content/2013/07/25/6790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