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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还是入股?法院主公道
2013-07-30 14:41:02 字号:

 

 是借款?还是入股?法院主公道

 

  7月29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洪某上诉,维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

 

  洪某因开办儿童托管部缺乏资金,邀请刘某带资加盟。2011年7月3日刘某将12万元资金付给洪某。2011年7月7日双方签订意向协议书,约定刘某向洪某出资12万元,如果2012年1月28日前,双方签订了正式股份合同,则该出资为入股资金,刘某享有20%的股权,否则该资金视为借款,刘某按年息三万五千元支付利息。因在2012年1月28日前,双方未签订正式股份合同,刘某多次要求洪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洪某一直未偿付,刘某遂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庭审中洪某认为刘某是事实上的股东,对入股期间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石门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意向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除借款利息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协议书中原、被告明确约定了12万资金的性质原告有权选择为借款,故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给原告返还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 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酌定借款月利率为20‰。被告辩称原告是事实上的股东,对入股期间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与本案无关,本案中不予处理。该院判决洪某返还刘某借款12 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0‰从2011年7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给原告支付利息。

 

  宣判后,洪某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终审判决驳回洪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谭 燕 李子斌)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 燕 李子斌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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