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人在出庭。

庭审现场。
7月25日,由石门县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我县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在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对刘某强制医疗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检察机关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被申请人刘某因精神和行为有异常表现由其法定代理人送至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和其它医院就诊,但没有明显效果。2013年2月28日,刘某在家上网聊天时受到网友言语刺激,心生仇恨并产生“有人要害自己”的幻觉,遂准备四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应战”。其父刘某某得知后回家制止,被刘某猛砍一刀,接到报警后赶来的公安干警也被砍伤,其中一名干警头部被砍,造成急性开放性重症颅脑损伤并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另一名干警被刘某猛击一拳致上下唇外伤及下牙冠折并缺失三分之二。最终民警合力将刘某制服,带到公安部门处理。干警易某伤势严重送到医院紧急抢救才脱离危险。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材料反映出来的刘某精神异常的情况,于2013年3月13日聘请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对其进行有无精神疾病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经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对社会存在危害,建议监护治疗。
庭审期间,公诉人出示了刘某故意伤害他人、经鉴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但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等相关证据,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刘某因在治疗阶段,经法院允许委出庭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刘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强制医疗。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蒋 燕
编辑:王振华
本文链接:https://wap.smrmnews.cn/content/2013/08/02/6790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