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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结跨省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3-08-07 10:59:35 字号:

  

  8月6日,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跨省损害赔偿案件在石门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以被执行人自愿履行而告终。

 

  2012年6月某天,湖北人邹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湖北省松滋市某集镇出发,当日下午六时许,车行驶至石门县子良乡某村路段,遇对向行驶的由本地人李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两车会车时避让不及相撞,造成李某搭乘的袁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据交警大队认定,邹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袁某不负事故责任。

 

  袁某于2012年10月起诉至石门法院,法院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邹某应承担22223.32元,被告李某应承担9524.28元。

 

  2013年4月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李某与袁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邹某拒绝履行。根据袁某提供的信息,执行干警查明邹某在湖北经营不锈钢生意,每年收入非常可观,有足够的给付能力。考虑到邹某是外地人,执行干警决定采取巡回办案的方式,冒着酷暑,于7月2日、7月18日先后两次前往邹某所在的湖北省松滋市某集镇进行协调,在这期间,执行干警还多次通过电话给邹某,试图说服邹某履行赔偿义务。但邹某的态度比较强硬,不愿意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7月29日,执行干警赴湖北准备对邹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到达邹某住处后,执行干警从情、理、法的角度竭尽全力劝导邹某,直到晚上6、7点,邹某终于同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当即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覃道敏 欧阳高鹤 许存强)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覃道敏 欧阳高鹤 许存强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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