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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杀警案”肇事人刘某被判强制医疗
2013-08-07 05:58:01 字号:

  

       2013年7月31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首起强制医疗案,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实行强制医疗。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办理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自2012年10月以来,被申请人刘某因精神和行为有异常,表现出有暴力倾向,其父母先后将其送至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等医疗单位就诊。2013年2月28日16时许,刘某独自在自家由其母经营的某服装超市内使用手机上网聊天,受到网友的言语刺激,心生仇恨并产生“有人要害我”的幻觉,觉得“想要侵害他的网友”就在他家附近,遂想将其杀了“报仇”。刘某当即到其舅肖某坤经营的日杂店内强行购买了三把菜刀,回到自家的服装超市后又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将三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摆放在超市门口的地面上,自己手拿一把菜刀站在超市门口等待“想要侵害他的网友”。其舅肖某坤急忙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其父刘某雄。在附近化肥厂打工的刘某雄迅速赶回家中,见状便将刘某摆放在超市门口的四把刀具收起准备拿进里屋。刘某看到后要其父将刀放下,并不听从其父的劝导,朝其父右手砍了一刀,将其父右手大拇指砍伤。刘某雄随即前往蒙泉镇中心卫生院白洋分院包扎伤口。当日17时30分许,肖某坤赶到石门县公安局蒙泉派出所报警。该所教导员易法欣随即带民警喻某超、胡某林出警赶到刘某母亲所开的某服装超市门外,看到超市门口放着三把刀具,易法欣与喻某超随即准备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收缴刀具。正在此时,刘某突然手持一把大型菜刀从屋内跑出来,一边对民警喊叫着“把刀放下”,一边冲向正在门口低头收拾刀具的民警易法欣,直接朝易法欣头部猛砍一刀,并对另两名民警挥刀吼叫“谁上来就砍死谁!”。易法欣被砍伤头部后流血不止,在胡某林的护送下到蒙泉镇中心卫生院白洋分院包扎处理后转到石门县人民医院抢救并手术治疗。民警喻某超当即打电话请求所里派人支援并向石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刘某则继续持刀对着民警喻某超大喊要砍死他,还说就是把全县警察喊过来都不怕。石门县公安局蒙泉派出所民警邱某文、邓某华接警后赶到现场。在对刘某实施控制的过程中,刘某突然朝民警邓某华面部猛击一拳致其上下唇及下牙外伤,但最终民警合力将刘某制服,带到公安部门处理。(案情回顾,《感动!民警英勇负伤群众自发献血》,http://www.shimennews.cn/Info.aspx?ModelId=1&Id=47439

 

  经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易法欣被砍击头部致急性开放性重症颅脑损伤,左侧额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脑膜破裂,左颞顶骨、额骨左侧粉碎性骨折,并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形成,已构成重伤。邓某华被打伤致一颗下牙冠折并缺失2/3,口腔粘膜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石门县公安局根据被申请人刘某精神异常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于2013年3月13日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有无精神疾病和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3年3月19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对社会存在危害,建议监护治疗。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因患精神病,在受到外部刺激后,多次表现出暴力倾向,以致持刀砍伤或打伤自己的亲人及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具有人身危险性,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加强控制及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检察机关的申请成立。据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李霞 吕清莹)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李霞 吕清莹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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