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网上卖枪弹,两被告人受刑受罚
2013-08-08 09:36:48 字号: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购已不再是一种时尚,而是很多人的一种消费方式。此前,利用网络安全漏洞本身犯罪,是人们常关注的话题。时下,网络便利性给不法分子不断“开发利用”,犯罪新手段、新方法层出不穷。

 

  8月6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网店非法买卖枪支案。被告人谭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某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收二人亲属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谭某在淘宝网与拍拍网上开设网上商店,用“狗”、或“木、仓”代替枪,用“粮”代替“子弹”,或者用“5号P牌土白毛茶(狗山特产)”代替“枪、弹”名称,将“枪”“弹”名称进行伪装,用支付宝作为网上交易支付手段,通过网络向外广泛发布信息,销售气枪及配件、铅弹。现已查证其非法买卖气枪3支、铅弹223颗。在此期间,胡某受谭某的指使,帮助其接送气枪铅弹。2011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胡某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收缴气枪铅弹13200颗。归案后,谭某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胡某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2010年1月18日,谭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为2010年2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其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系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法院认为,谭某、胡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气枪及铅弹,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虽未参与贩卖气枪的行为,但其帮助谭某接送用于贩卖的铅弹,起次要作用,系非法买卖弹药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胡某适用缓刑。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谭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系在犯盗窃罪判决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作出判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谭 燕 欧阳灏)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 燕 欧阳灏

编辑:王振华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