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领取结婚证 法院判决其撤销
家住湖南省石门县的吴某与妻子刘某婚后不久因生活琐事导致两人感情不和。8月14日,吴某以自己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起诉到石门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2010年1月5日,吴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月26日刘某携带吴某和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双方近期照片等资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刘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代替吴某签名后,婚姻登记机关给其办理了结婚证,婚后吴某与刘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导致两人关系恶化。吴某认为,自己本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就单方给刘某颁发了结婚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发结婚证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当对到场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查证,确认其与真正要求结婚的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个人信息相符,即审查确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应亲自到场。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给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明吴某未亲自到场的事实,且当庭认可本案当事人吴某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即为吴某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为吴某及刘某登记颁发的常石结字第011000658号结婚证书。(钟建平)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钟建平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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