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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伤残,损失赔偿贯始终
2013-08-19 13:49:13 字号:

 

  “还是法律的权威大,能切实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找某路桥公司多次协商,其总是拒付,而经法院调解后立马就得到了赔偿款。经过这件事后,我经常对亲朋好友说,以后,需维权还是要找法院。”日前,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后续医疗费赔偿案件经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处理后,得到赔偿款的受害人张某如是说。

 

  2009年7月3日,张某乘坐某路桥公司的小型越野车前往石门县某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属二级伤残,需住院治疗,医疗终结时限一年左右,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其他相关费用按实际诊治支出计算,存在长期治疗依赖及部分护理依赖。

 

  2010年3月2日,张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3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路桥公司经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某路桥公司对张某2010年6月2日以前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含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终身护理费等)进行了赔偿,并已经付清。原告因调解达成之后,还需继续住院治疗,结止于2012年4月20日,待伤情稳定后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用60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16元,双方就此未能达成协议,故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法院受理后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当时向法院起诉时,该住院治疗费用并未发生,且司法鉴定所也无法确定,故原告待住院结束后,将已经花费的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另行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即给付了后续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67894元。(徐光明 覃道敏)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徐光明 覃道敏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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