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驾驶摩托车,不幸撞上路边砂堆受伤,谁是该事故的真正肇事者?又是谁该为事故买单呢?
8月1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3年4月13日20时20分,未成年人郑某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某工程承包人朱某堆积在道路南侧的砂石相撞,造成郑某所驾车辆侧翻受损、郑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伤后,郑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2013年5月23日,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对郑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认为郑某因交通事故致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但不构成伤残。
事故发生后,郑某多次找上朱某协商赔偿未果。2013年6月8日,郑某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石门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并审结了该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本交通事故是因郑某、朱某的混合过错造成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事实真相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采信。朱某作为工程承包人,违反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并引发事故造成了郑某损害,应当依法向郑某承担赔偿责任。郑某无证驾车且在夜间未减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亦有重大过错,应当按照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比例自行承担主要损失。最终判决:郑某因伤造成的物质损失7960.96元,由朱某赔偿3184.38元。
友情提醒:任何有在公共场所施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施工期间,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警示牌,以防事故的发生。也同样提醒夜行的驾驶员,驾车慢行,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丁瑶 喻自力)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丁瑶 喻自力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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