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法院蒙泉法庭在办理赵某诉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在到蒙泉镇将军山村被告闫某家中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现闫某因患内风湿关节炎多年,双下肢骨骼变形,行走不便,当即向其家人、邻居了解闫某的情况。得知了在闫某患病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原告赵某就外出打工,一直未对闫某进行照顾,且二人有婚生女一名,现在读大学。闫某无固定收入,一直随父母生活。
为了方便被告闫某诉讼,征求了闫某的意见,承办法官决定开展巡回办案,依法通知了原告到闫某家中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耐心的进行5个多小时调解,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赵某承担婚生女大学期间的生活、教育费;二人婚后修建房屋1栋,归被告闫某所有。双方当事人对法庭调解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卢玲)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卢玲
编辑:王振华
本文链接:https://wap.smrmnews.cn/content/2013/08/28/67897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