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石门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智障女离婚纠纷案时,从司法为民的高度出发,根据案件事实灵活办案,为智障女解除了婚姻枷锁。
智障女林某1992年出生,系临澧县人,2012年年初经人介绍与石门县陈某相识。陈某生于1977年,大了林某整整15岁,但一直未曾结婚成家。林某和陈某结识后,两人交往了仅仅3天,便到临澧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陈某曾承诺婚后入赘林某家,可就在结婚第二天,陈某却将林某带回了自己石门县老家西北山区生活。在石门生活期间,陈某对林某并不关心,稍有不顺便对林某拳打脚踢,林某长期生活于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下,对陈某极为恐惧。后在林某父亲的要求之下逃回临澧县生活,自此与陈某彻底分居。
2013年7月,林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石门县法院立案,要求和陈某离婚。壶瓶山法庭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给原告林某和被告陈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下了开庭日期。开庭前一日,为防止两人忘记开庭时间,承办法官还专门电话通知了二人。不料,得知庭审当日被告陈某也会到场,原告林某却打起了退堂鼓,担心陈某对其采取暴力行为,担心自己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法官电话中对其进行了开导,承诺保障其人身安全,并和林某家人通话,力求打消其顾虑,经劝导林某应允到庭。庭审当日,被告陈某准时到庭,而原告林某出于对陈某的恐惧心理并未到庭。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准时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但考虑到原告林某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并没有机械的这样做,而是和被告陈某进行了沟通,了解了被告陈某也愿意离婚的真实心理。通过对原、被告协商调解,原、被告两人对于离婚事宜再无争议,于是办案法官先让被告陈某单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将协议带回县法院,再通知原告林某签署离婚协议,为智障女林某解除了婚姻枷锁。(晏耀如)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晏耀如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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