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本应和睦相处 奈何同室操戈
2013-08-30 10:37:14 字号:

    8月28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妨碍他人通行造成损失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胡某辉赔偿胡某春损失500元;胡某辉不得影响胡某春通行。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但家住石门县西北乡镇某村的胡氏二家却因为一些利益纠葛闹起了矛盾,直至在法院对簿公堂。

 

  矛盾的起因源于胡某春要在权属有争议的地段砌坎用于修建晒坪,声称有争议的地段离他家较近,胡某辉的林地使用权证权属范围不明确。胡某辉持有林地使用权证,声称如砌坎建晒坪,将影响他家通行。两家的上一辈也常因土地一事发生过纠纷。2013年2月18日,胡某春雇人开始砌坎,胡某辉见状,自然不答应,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胡某辉将私家车停放在胡某春出行的唯一通道上进行阻止,致使胡某春无法驾车回外地工作。乡村干部劝说胡某辉将车移开无果,胡某春便一纸诉状将胡某辉告到了法院,要求胡某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为邻居关系,就土地使用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在出现矛盾时应相互体谅,和睦共处。原、被告两家为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被告以车辆停堵原告出入的通道,妨害了原告的通行,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时仍坚持修建晒坪,不以妥善的方式处理矛盾,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对自己的损失应自负30%的责任。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李子斌 吕军锋 朱海文

编辑:王振华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