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湖南石门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周某(雇主)协议赔偿原告兰某(雇工)受伤损失3万元。
原告兰某诉称,2012年5月,周某雇请兰某为镀件抛光(作业地点在广东省中山市),2012年6月3日,兰某在为悬挂的镀件(板材)抛光时,因镀件脱落,将兰某与同伴贺某砸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治疗。次日,被告安排原告与贺某坐车回石门,并于6月5日送至石门县一骨科专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足大拇趾粉碎性骨折及第2、3、4趾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为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伤所受各项损失共计15.56余万元。
庭前调解中,周某对兰某主张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兰某主张赔偿损失过高,而且被告在兰某受伤后积极帮助治疗。周某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但希望根据法律规定标准适当少赔偿金额。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法律关于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为双方协商提供参考。在了解情况后,双方进行了数轮协商,最后达成上述协议。但是为确保被告及时履行协议,双方还约定,如周某未能在一周内付清3万元,则按8万元标准进行赔偿。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冉成文 李文翰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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