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石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唐某、滕某、李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该案被告人滕某在一审阶段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滕某自首材料。该份自首材料反映滕某在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前就曾到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某派出所主动投案。石门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自首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因为被告人滕某于2012年10月1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抓获,2012年10月2日正式立案侦查, 10月3日对其讯问时一直未如实供述。鉴于滕某前后不一的供述以及某派出所2012年9月30日制作接待笔录、2013年3月29日制作证明材料的矛盾情形,该案承办人向法院申请休庭调查复核。该案承办人与石门县法院、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一道前往鹤峰县进行两次调查,通过调查证实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迟某、曹某受滕某请求为其出具了有自首行为的材料。石门县检察院遂按照非法证据规则对该份自首材料予以排除,认定滕某不存在自首情节并被法庭采纳,法庭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唐某、滕某、李某十年、五年、一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部分上诉、全案审查的原则,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包括非法证据认定在内的全部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并最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事后,石门县检察院以鹤峰县森林公安局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和警察职业操守,严重影响办案进程、损害政法人员的形象为由向其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和对相关人员处理的检察建议。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覃卫红 郭大坤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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