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杨某抗辩其所借刘某16万元系刘某与其合伙出资的主张因未有证据证明未获法院支持,刘某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判令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和依法支付利息。
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称,2010年10月30日,被告因其经营公司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16万元,约定于当年11月22日前还清,逾期每天支付500元。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延不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杨某则辩称,2010年10月26日,原告丈夫吴某要求与我们合作,因考虑爆破物资及手续需由吴某审批,于是与原告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仅一份现存放在原告处,原告出具的款项也只有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盖了章。之后,因被告爆破需要炸药,原告就要我重新立下欠16万元的借据,否则不给批炸药,于是,被告只得给原告立下了欠16万元的借款,其中包括本金10万元、分红5万元,吴某所在单位赞助款1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发包方付款后,双方进行结算。现工程虽已完工,但至今未结算。尽管如此,被告从银行分别给原告和吴某各汇款1万元,原告在发包方又领取了6万元,共计8万元。因原告在发包方领取的6万元未结算,相关人员已离去无法取证,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而取得16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原告的合伙出资,被告虽辩称该借款因原告出资10万元合伙后,原告丈夫吴某利用职权逼其重新立下16万元的借据,但被告既未提交合伙合同,也没提交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以及原告丈夫利用职权逼其立据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该案借款的偿还数额,被告称已分别给原告及原告丈夫支付各1万元的事实属实,但所称原告丈夫已在发包方领取6万元,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将已还1万元扣除后,判决支持原告主张。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曾繁星 郭 蕾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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