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石门男子覃某虚构交易套取现金,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还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覃某向工商银行石门支行申请办理了透支额度为3万元人民币的牡丹信用卡。2011年5月9日,覃某持该卡到石门县城一加油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刷卡套取现金的方式,透支人民币29950.8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弥补经营亏损及个人消费。逾期3个月后仍不归还,2011年9月工商银行开始电话催收,之后覃某变更居住地址并改变联系方式,期间工商银行多次电话联系其家属未见成效,2011年10月至12月工商银行3次上门找关系人催收亦无结果。2012年3月覃某前往浙江打工。因多次催收未果,工商银行石门支行于2012年4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截止2012年4月1日覃某透支款息合计40074.21元。2013年4月25日,覃某被抓获。归案后,覃某的家属主动退赔透支款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刷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方式,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上述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陈林 曾繁星
编辑:王振华
本文链接:https://wap.smrmnews.cn/content/2013/09/25/67892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