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与向某夫妇贷款建房后南下深圳打工,拖欠贷款。因二人不愿主动回家应诉和还贷,9月22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金融巡回法庭干警在查明二人地址后,不远千里到二人打工地点调解结案,覃某夫妇当即履行。
覃某与向某夫妇为建房屋于2010年4月向信用联社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10.5‰,贷款期限为一年。向某为二人借款提供担保。房屋建好后,二人即南下深圳打工。期间仅偿还借款本金100元,利息结至2010年6月。借款到期后,原告信用联社多次催讨,覃某夫妇均以无钱为由拖欠贷款。故原告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通过家属查到二人联系电话和打工地点。但电话联系未能说服二人主动还贷和回家应诉。在此情形下,并考虑到通过当面做工作和利用覃某所在打工单位出面,可能调解此案和追回部分贷款,承办法官决定到覃某打工地点办理此案。找到覃某后,法官考虑到照顾覃某情面,首先没有通报所在单位,而是向他解释拒不还贷的法律后果,并告诉他如拒不还贷,可以要求单位扣划工资协助履行。在明白后果后,覃某同意调解结案,并拿出自己积蓄和向同事筹借凑齐34000元,当即履行协议。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曾繁星 郭蕾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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