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向某与被告丁某、饶某(系丁某配偶)股权转让纠纷案。双方达成分三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4万元,并在第一期5万元价款支付后,原告协助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调解协议。
原告向某诉称,2011年3、4月,原告与被告丁某协商,二人共同出资办公司。经过筹划,2011年7月21日注册成立了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向某出资14万元。公司成立后运转正常。2012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丁某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原告将该贸易公司40%的股份以14万元价格转让给丁某,丁某另外支付原告开厂以来的辛苦费1万元,共计15万元,2012年底前付5万,2013年上半年付5万,2013年下半年付4万,另1万元平时付清。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明确表示不会按上述协议履行,已构成违约,现不得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一次性付清。
庭前调解时,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劝解二被告,开设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首先要诚实信用,否则公司难以生存。对客户如此,对投资人也应当如此;另一方面,法官也向二人解释违约拒不履行的后果,如法院可以对其公司和本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法官的一番劝解让二人明白了后果,二人表示愿意履行协议,在法官的支持下,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曾繁星 郭蕾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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