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女陈某在石门开设休闲店从事容留、介绍妇女卖淫。9月24日,经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元。
2013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石门县城开设“休闲”店,容留、介绍妇女卖淫。2013年1月25日晚,居民赵某、廖某到该店“找小姐”,陈某与二人谈好价格后,安排在其店中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赵某和附近一家休闲店妇女李某到该店的包房内与赵某、廖某进行嫖娼卖淫活动,陈某收取费用六百余元。四人进行钱色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经营休闲中心为名,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欧阳灏 吕清莹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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