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刘某桃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多年,三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最终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995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桃在石门县城某医务室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虽取得了《湖南省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一直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石门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业务检查中发现刘某桃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以刘某桃没有《医师执业证》为由,分别于2008年4月1日、2010年6月25日、2013年5月9日三次对刘某桃给予了行政处罚。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桃主动到石门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桃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桃非法行医的事实属实,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桃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 燕 李 霞 朱辉平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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