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实施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高污染排放车辆,即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原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俗称黄标车)。
二、限行时间
自2017年10月25日零时起限行。
三、限行区域
东起石门大道,西至老S304线与三江路、渫阳路交汇处,北起S308延长线,南至夹山大道。
四、本通告自2017年10月23日起实施。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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