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年仅19岁的慈利籍吴某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肇事致人死亡,被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3月30日下午,吴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慈利县三合镇雷岩村出发往白云镇方向行驶。19时10分许,车辆行至白云镇竹巷口村路段时,将行人沙某翠撞倒,造成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沙某翠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皂市中队民警立马赶赴事故现场。经民警查实,肇事者吴某不仅驾驶的是无牌照摩托车,还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且未购买机动车保险。民警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带至交警大队讯问。吴某对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致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吴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小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李蜜 丁东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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