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石门县某加油站“以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做出行政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石门县首次针对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违法行为开出罚单。
在位于石门县新关镇的一家加油站内,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用于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油气)的电机未运行、加油枪油气回收皮套管损坏等问题。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据悉,加油站在储存、运输、装卸和加油环节会挥发油气,对大气和人体造成影响并存在安全隐患。加油站增设油气回收装置,能使大部分油气在管道及储罐内密闭运行,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同时也提升了加油站的安全等级,节省能源。
下一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持续加强对涉气排放企业的执法监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

(执法人员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查)
来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刘学平,佘振萍
编辑:郑孝莲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ap.smrmnews.cn/content/2020/09/23/832673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