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常用政策问答
一、什么叫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长期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须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主要政策依据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7号)、《安生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筑法》
二、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发生工伤事故怎样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联系电话:5323107。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五、参保单位职工受伤后如何报告?
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县工伤保险处进行报告。应提供的资料:《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时限要求:是轻伤的在3日内报告,重伤、死亡、交通事故及第三人伤害应24小时内报告,属职业病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联系电话:5323107。
六、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及应提交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1、申请工伤认定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其他证明材料。联系电话:5323107。
七、怎样申请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参保单位、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可办理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待遇事务室办理。应携带的资料:⑴经同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⑵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就医证复印件;⑶身份证复印件;⑷诊断证明书复印件;⑸病历复印件;⑹发票原件;⑺门诊病人须有相应处方或门诊药费清单(发票有注明药名的不提供)、门诊检查地需检查报告单;⑻住院病人须有总清单原件;⑼经同意的《特殊诊疗项目(药品)审批单》、转诊转院审批表;⑽涉及第三人侵权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结论书和相关的赔偿协议或判决书;⑾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或工伤职工本人银行账号。
八、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如何申请?
办理步骤:参保单位、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可办理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待遇事务室办理。应携带的资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时限要求:应在转诊转院之前进行申请。注意事项:必须是首诊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危急情况下可先行抢救,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外地就医的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办结期限:即日。联系电话:0736-5165951。
九、如何申请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办理步骤: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可办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待遇事务室办理。应携带的资料:经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认定工伤决议书复印件、就医证复印件。时限要求,应在配置辅助器具之前进行申请。办结期限:即日。联系电话:0736-5165951。
十 、如何申请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或药品?
办理步骤:参保单位、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可办理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药品)申请,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待遇事务室办理。应携带的资料:《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药品)申报审批表》。时限要求:应在特殊诊疗项目(药品)治疗之前进行申请。注意事项:危急情况下可先行抢救,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外地就医的,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办结期限:即日。联系电话:0736-5165951。
十一、工伤职工如何申报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和住宿费?
办理步骤: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待遇事务室办理。应提供的资料清单:住院费总清单复印件(医疗机构签章证明)、外地就医往返车(船)票及住宿发票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卡或储蓄本复印件(写明开户行地址)、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核准住院的手续。办结期限:20天。联系电话:0736-5165951。
十二、如何申请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治疗?
办理步骤: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可办理工伤职工伤康复治疗申请,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待遇事务室办理。应携带的资料:《湖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认定工伤决议书复印件、就医证复印件。时限要求,应在康复之前进行申请。注意事项:必须经协议康复机构进行评估有康复价值。办结期限:即日。联系电话:0736-5165951。
十三、如何申请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
办理步骤:参保单位、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可办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申请,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待遇事务室办理。应携带的资料: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申请表》;⑵身份证复印件;⑶认定工伤决议书复印件、就医证复印件。时限要求:应在住院之前进行申请。注意事项:必须有协议医疗机构的申请理由;危急情况下可先行抢救,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外地就医的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办结期限:即日。联系电话:0736-5165951。
十四、工伤待遇支付项目及基本渠道有哪些?
1、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照内容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二是一次性经济补偿待遇;三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2、工伤待遇支付渠道: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共8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②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共3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即停工留薪期待遇,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赔偿基数是指多少?
答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六、伤残津贴标准是什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十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九、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多少个月内照发工资?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二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多少个月?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以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
二十一、申请工亡待遇应提供的哪些资料?
办理步骤:参保单位和工亡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办理工亡待遇申请,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事故调查与老工伤事务室办理。应提供的资料:常德市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常德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表;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亡职工社保证明;工伤认定书复印件;火化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明;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供养亲属是否享受社保退休待遇证明;属交通事故或人身伤害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书;工亡职工家庭人员情况证明、照片一张(贴在常德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表上);供养亲属邮政储蓄银行帐号(卡、折复印件均可)。办结期限:20日。
二十二、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十三、《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十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哪些调查核实工作?
答案:(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案: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此外,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二十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十八、请简单阐述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答案: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基金管理上,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或者在省级建立调剂金。
二十九、《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三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办机构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三十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关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有哪些?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十三、《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什么标准参保缴费?
答案:《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三十四、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哪些方式解决?
答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三十五、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哪些?
答案:《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规定,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效性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十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十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哪些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十八、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十九、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工伤预防费用于哪些项目的支出?。
答案:《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四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哪些对象?
答案:《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十一、哪些主体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申请?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十二、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十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多少?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十四、王某在2014年受了工伤并经鉴定为9级伤残,2016年再次受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2018年12月王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可享受(一)按照8级工伤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按照8级工伤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十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四十六、职工因哪些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答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处罚?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怎么处理?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怎么处罚?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发生工伤后,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十一、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几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答案:《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十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几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十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确定应缴数额?
答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五十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几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十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多少个伤残等级?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五十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多少个等级?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十七、《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几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答案:《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五十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罚?
答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工伤保险费费率依据什么原则确定?
答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来源:石门县人社局
作者:县人社局
编辑:郑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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