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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2020-11-27 19:40:32 字号:

石门: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11月26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谌某林、谌某成父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这是石门县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今年4月24日,被告人谌某林、谌某成父子驾船在禁渔区石门县澧水河谌家河河段使用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两人上岸后被县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县公安机关,现场收缴鲫鱼、鲤鱼等各类渔获物201条,共计16.585公斤。庭审中,被告人谌某林、谌某成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民事责任,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补偿他们非法捕捞的水域生态。

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电捕鱼,被告人谌某林、谌某成父子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明令禁止的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危害水域环境,还严重影响水体水质,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谌某林、谌某成父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被告人谌兵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谌关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谌兵林、谌关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30.92元,赔偿天然资源恢复费用4439.36元,共计5170.28元;被告人谌兵林、谌关成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石门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王飞

编辑: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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