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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司机大意酿祸 事故深度倒查追责——石门“1·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
2021-05-11 11:49:29 字号:

客车司机大意酿祸 事故深度倒查追责——石门“1·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

2021年1月3日,石门县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湘J69079中型普通客车在磨市镇南岳寺村2组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导致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迅速响应,做好了事故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县政府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深度调查,对客运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1月3日12时20分许,石门县通达联运公司驾驶员覃某驾驶湘J69097号中型普通客车从石门县磨市镇墟场出发,往磨市镇岩塌村方向行驶。12时45分左右,覃某行驶到洞国中学路段,发现有三名群众示意搭乘,随即靠右停车。两名年老的乘客上车后,车外另一老人从车前绕行欲搭乘该车,覃某由于疏忽大意未及时查看,启动车辆继续往岩塌村方向行驶,车头将84岁杨某顶翻在地,前轮将其碾压,造成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月1日,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一般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常安办函[2021]10号)决定对该事故进行挂牌督办,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石门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副县长刘力耕同志为组长的湖南石门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1·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察委、总工会、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对事故展开调查。

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调查组认定“1·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查看车载视频、走访有关当事人、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分析认为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覃某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乘客在候车时有3人,实际上车2人,对未上车乘客的去向没有进行确认便关闭车门启动客车,没有按《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第四条“车辆起步时必须观察车内各种仪表,左右反光镜和车外的障碍情况”的规定执行到位,客车启动前没有认真观察车辆前方情况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覃某立案侦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调查组对通达联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交通运输局、雁池交警中队履责情况进行了深度调查。认定县交通运输局和雁池交警中队基本履行了自身职责。认定湖南石门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8版)第一种表现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月29日,该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分别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通达联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车队负责人项某、车队队长屈某、车队副队长姚某给予相应的处罚。

“车祸猛于虎、驾车需谨慎”。客运企业和驾驶人都应从这起事故汲取深刻教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驾驶,珍爱生命,远离车祸。

来源: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刘宏 伍先林

编辑: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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