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自行签订了“私了协议”,事后发现伤情严重,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协议,追加赔偿?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钱某在某建工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工作时不慎跌落摔伤,事后被送至医院治疗。2023年8月,钱某与某建工公司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某建工公司一次性向钱某支付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33000元。协议签订后,钱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某建工公司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某建工公司在协议上盖章,钱某在协议上签字。2023年9月1日,某建工公司将33000元赔偿款转入钱某银行账户。
2023年9月27日,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4年6月,钱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4年8月,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钱某的伤残为十级。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建工公司与其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并追加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建工公司与钱某虽在事发后已经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但协议签订时钱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均未作出,钱某并不清楚自己应当享有的工伤赔偿项目和金额,且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钱某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计算应获得的金额,该协议严重损害了劳动者钱某的合法权益,明显显失公平,钱某依法享有撤销权。经法院核定,钱某因此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检查费等)共计112397.60元。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某建工公司与钱某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并赔偿钱某各项经济损失112397.6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3000元,还应支付钱某79397.60元。
一审判决后,某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但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虽已履行完毕,但该协议系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达成,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也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因此该协议被认定无效。
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于伤势程度的判断需要专业人员的鉴定而非普通认知可确定。法官在此提醒,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不确定因素,并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除伤情显著轻微的情况外,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石门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皮曼婷 尹 飞
编辑:张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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